作者:曹書鑫 王利茹 發布時間:2004-10-20 09:03:24
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擅自使用_二級企業名稱銷售商品的郭興旺,被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立即停止對原告泊頭市齒輪泵總廠的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泊頭市齒輪泵總廠是以開發各種容積泵為主的_二級企業,原機械工業部定點_生產廠,中國泵業集團骨干企業之一的國內
齒輪泵行業_企業,該廠的產品在國內享有很高的聲譽,在互聯網上銷售齒輪泵是原告方的一種銷售手段。自從2003年以來,原告方發現被告郭興旺在未經本廠許可的情況下,便在中國機電企業網、中國造船網、中國泵閥網上使用該廠單位名稱發布銷售信息,他利用泊頭齒輪泵總廠的企業名稱,將銷售聯系方式改成了自己的名字,進行盈利活動。原告方找被告郭興旺進行交涉,但是被告并未此停止侵權行為。被告利用原告單位名稱,在泊頭市工業泵制造廠一家銷售30臺,獲利14860元;同時,在_其他地方也存在這種行為,給原告方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經濟損失。
泊頭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郭興旺未經原告泊頭齒輪泵總廠的許可,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原告企業名稱進行盈利活動,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